然而在这之后,天文四年的十月,下吉田众在宫林(小室浅间神社北侧的尾垂山)砍伐松树之时,被小林一兵卫夺取了工具,工人也遭到了攻击,下吉田的住民(百余人众)朝着小林一兵卫的住处松山进发,夺回了他们的工具。小林一兵卫向正出阵信浓的小山田弥三郎信有提出诉讼,但是小山田弥三郎信有没有什么回复,担心事态扩大的武田信玄就找来了御上样(小山田弥三郎信有的正室)进行询问。
最终,小山田弥三郎信有在武田信玄施加的压力,不得不向下吉田派出了奉行人,调解下吉田的住民与小林一兵卫的矛盾。
对郡内的人们来说,国众小山田家是一个可以保障自己权益的存在,然而在与小林尾张守、小林和泉守等小山田家重臣们发生争端时,希望小山田家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自然是不现实的。
在这个时候,郡内的百姓们也会向小山田家的上位权力的武田家提交诉讼,因为武田家基本上是不会主动介入郡内地区的诉讼的。
毕竟,在《甲州法度之次第》中有如下的条文:
一、奉行人以外的人不能向武田家的当主递交诉讼。要是奉行人没有审理案件的话,其他人也可以作为奏者提交(诉讼)。但是,不能多次受理特别关系的诉讼。(第二条)
二、寄子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厌恶寄亲。但是寄亲如果有违法行为的话,寄子可以拿着诉状找武田氏提交诉讼。(第十九条)
三、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得付诸武力,如果违反,则由另外一方胜诉。(第二十四条)
四、抛开原本的上奏者,依赖其他人诉讼时,不可以成为他人的寄子。(第二十七条)
五、上奏者不得提交自己的诉讼,不得偏袒寄子、亲族、亲家。(第二十八条)
对此,武田信玄规定“就算是奉行人,也不得违反分国的诸法度。要是(奉行人)一点也没有向武田氏的当主汇报事实的而擅自决定胜负,将及时解除他的职位”(第二十九条),以防止审理案件出现不公正现象。不仅仅如此,甚至有“要是晴信(武田信玄)也违反了法度的话,无论身份,谁都可以提出意见”(第五十五条)的条文,在武田信玄违反法度时,领国内的人们都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
当然,武田信玄本人就算是违反了相关法度,也会找个理由,或是找个替罪羊搪塞过去。
就这样,武田家抑止“国家”(领国与家中)的“自力救济”行为,为了展示自己作为解决纷争的“公仪”、“公方”的正当性,大力排除诉讼中的偏袒与不公正,力主推行“公平的判决”。
可以说,作为战国大名武田家与郡内的国众小山田家为了维持自己领内的秩序,不得不承担着保障领主(家臣、寺院神社)与村的权益的职务。
也正因为武田信玄为了加强自身的权威,多次偏向于郡内的住民而进行判决,导致小山田家诸多重臣的利益收到了严重损害。
故而,此时的小山田家的重臣们可没有在武田家危急之时进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想法。在他们看来,武田家的存亡可与他们一点儿关系都没有。
于是,小山田有诚、小山田大和守、小山田弥介等小山田家的同族重臣们就派遣使者先后前往胜沼城、净法寺城,希望能通过胜沼信元来向上杉家降服,最好的保全小山田家的本领安堵。